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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集團合同管理:責任追究與處罰細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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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第一章 責任追究及處罰

 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嚴格按本辦法有關規(guī)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:

  (一)未按本辦法的規(guī)定報審、簽訂、履行合同的。

  (二)相關人員故意延誤立項、批復、會簽、審核、審批、備案時間或在上述過程中有重大過失的。

  (三)未按本辦法相關規(guī)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。

  (四)未遵守內部管理程序,超越權限或濫用授權簽訂合同的。

  (五)未按本辦法相關規(guī)定蓋章的。

  (六)泄露合同意向、商業(yè)秘密或有關機密的。

  (七)故意規(guī)避合同管理流程相關程序的。

  (八)有其他違反本辦法失職行為的。

 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按照對公司經(jīng)濟、形象、名譽造成的損害程度大小劃分為輕微、輕度、中度、較大、重大、特別重大等六類級別。

公司責任追究.png

 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分為行政處罰和經(jīng)濟處罰。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 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分為:警告(責令整改)、通報批評、調離崗位、降級、撤職、解除勞動合同。

  (一)行為情節(jié)較輕,給予責任人警告(責令整改)、通報批評處理。

  (二)情節(jié)較重,給予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處理。

  (三)情節(jié)嚴重,給予責任人降職處理。

  (四)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給予責任人撤職、解除勞動合同處理。

  第三十四條 經(jīng)濟處罰按以下形式處理相關責任人:

  (一)責任追究中,主要責任人承擔處罰金額的50%,次要責任人承擔處罰金額的30%,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承擔處罰金額的20%。

  (二)未產生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的,但在公司內造成負面影響或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,處以50元至1000元的罰款。

  (三)因過失或失職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的,視經(jīng)濟損失大小、情節(jié)輕重,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(其中):

  1、輕微經(jīng)濟損失(500元(含)以上,5000元以下),按60%的比例處罰。

  2、輕度經(jīng)濟損失(5000元(含)以上,1萬元以下),按50%的比例處罰。

  3、中度經(jīng)濟損失(1萬元(含)以上,5萬元以下),按40%的比例處罰,但最高為6000元。

  4、較大經(jīng)濟損失(5萬元(含)以上,20萬元以下),按30%的比例處罰,但最高為24000元。

  5、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(20萬元(含)以上,50萬元以下),按20%的比例處罰,但最高為30000元。

  6、特別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(50萬元(含)以上的),按10%的比例處罰,但最高為10萬元。

  (四)經(jīng)濟處罰原則上從責任人工資(或獎金)中扣除,對當月不能全部處罰的部分,逐月從工資(或獎金)中扣除。

  第二章 附 則

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法律事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。

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原《重慶XX陽光地產發(fā)展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》同時停止執(zhí)行。

  附件:1.重慶市XX實業(yè)集團合同立項申請表

  2.重慶市XX實業(yè)集團合同立項處理箋

  3.重慶市XX實業(yè)集團合同審批表

  4. XX集團合同類別及權限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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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6-02-12 10:47:50    編輯:xiaona    [打印此頁]    [關閉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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